(2013)沪高行终字第59号 (2)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朱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朱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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