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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
上诉人张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浦区政府于2013年3月5日收到张某要求获取“黄府征(2012)2号”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黄浦区政府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22日作出黄府信息(答)201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张某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www.huangpuqu.sh.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文件栏目中主动公开,建议其上网查询。同日,黄浦区政府向张某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张某不服,以上述答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黄浦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黄浦区政府提供的“上海黄浦”门户网站的网页截图,黄浦区政府已在其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张某申请获取的“黄府征(2012)2号”文件。黄浦区政府据此答复张某,建议其上网查询,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黄府征(2012)2号文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地方有两处,而且网页截图内容是不同的;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是不需再依申请公开的,但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依申请予以公开,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辩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被上诉人已主动公开,故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上述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2013年3月5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3月22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为“黄府征(2012)2号” 文件。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经查该信息已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www.huangpuqu.sh.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文件栏目中主动公开,故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上诉人,建议其上网查询,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为由,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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