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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赔初字第12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1年12月9日被告作出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3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原答复的复议决定。鉴于被告作出错误答复,原告为此提起行政复议造成了相应损失。故2013年5月17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2013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明确赔偿费用包括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赔偿申请支出的打字费、复印费、邮寄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12.60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为此,原告又提起本次诉讼,产生了打字复印费50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100元,合计200元。上述共计712.6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12.60元。

  被告辩称:被告原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未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害,被告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被告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13年5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赔偿申请。同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明确其要求赔付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赔偿申请支出的打字费、复印费、邮寄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12.60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就上述512.60元及提起本次诉讼产生的打字复印费、交通费、误工费200元,共计712.60元予以赔偿。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不予赔偿决定、赔偿申请、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府复[2012]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交的回函、邮寄信封、邮寄回执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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