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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行初字第33号
  原告施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住某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原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住某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乙,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县某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告施某甲、陈某某诉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甲、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施某甲、陈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施德昌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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