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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6号 (2)
  一、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3年4月10日对原告林某作出的沪公(浦)行罚决字[2013]第200131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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