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74号 (2)
6、2012年4月的考勤卡,证明2012年4月11日,第三人确实赴原告公司上班;
7、2012年4月12日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当日向第三人发出电子邮件,同意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专职检验/包装员”;
8、2012年5月10日、同年6月14日律师函2份及发送凭证,证明因第三人在休完原告公司特批假期后,拒不上班,原告委托律师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尽快回公司上班,否则将以其长期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手册及声明,证明根据第三人签收的原告公司员工手册,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日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0、浦人社监(2012)理字第04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被诉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曾于2012年9月11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撤销,被告重新作出被诉处理决定。
被告浦东人保局辩称,一、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原告违法解除第三人劳动合同成立:1、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13年2月12日,原告在未与第三人协商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人结束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原告称其与第三人进行过协商,但在被告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第三人也对此予以否认;2、原告称其同意收回《离职通知书》,但既未提供证据,也未撤销该决定,第三人在调查过程中也对原告的上述表述予以否认,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所称2012年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与第三人的协商,均系解除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后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协商后解除的程序规定;3、第三人自始至终否认原告有撤回《离职通知书》并恢复与其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对原告要调整其工种岗位的安排也不接受,故原告与第三人只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赔偿金、办理离职手续等问题进行协商而已;4、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通知第三人旷工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能改变其在同年4月5日已经违法解除第三人的劳动合同的事实。二、第三人孟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原告某某公司:1、拖欠第三人加班工资5,924.3元(2011年加班);2、拖欠第三人工资(2012年4月)3,456元(已扣五金)5月份4天工资(177元×4天)708元;3、赔偿金54,925元: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按前12个月工资46,200+4,500(年终奖)/12月=4,225元标准,计算6.5个月的双倍工资54,925元。被告于同年5月15日立案调查,经向原告调查取证,确认第三人的月工资标准为2,050元。对第三人的投诉确认如下:1、根据原告单位的考勤记录,第三人在2011年度未加班。2012年6月5日,第三人的委托人薛某某投诉要求为2009年历年来积累加班未支付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被告要求原告提供2010年5月至第三人离职时的考勤、调休记录,确认2010年5月至12月期间第三人加班141小时,调休88.5小时,有52.5小时加班时间未调休,因此原告应支付927.8元加班工资;2、原告未支付第三人孟某某2012年4月至5月4日的工资1,583元。其中,2012年4月工资由原告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应支付工资1,628元;2012年5月1日至4日工资377元,单位代扣代缴该月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422元;3、原告违法解除第三人劳动合同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应按第三人月工资2,050元标准,支付第三人工作年限6年3个月的赔偿金26,650元。三、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第三人投诉,并于当日立案,同年5月22日向原告发出《调查询问书》,同年8月3日经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调查取证时间;同年9月3日,向原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原告未予整改,被告于同年9月1日制作浦人社监(2012)理字第04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7日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2013年4月18日,被告重新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告。综上,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及银行对账单、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离职通知书,证明第三人孟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告递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某某公司拖欠其加班费、工资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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