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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01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
  委托代理人孙金奎。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康桥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某、被告康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金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28日,康桥镇政府作出编号:2013004《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原告周某某要求获取“外祖母汤某某(又名徐某某)名下份额相关联之名叫汤某某又谓康某某的‘拆迁协议’信息事项”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不予公开范围中的个人隐私。
  被告于庭审前向本院提供了书面答辩状和下列相关证据:1、1998年3月27日由康某某家属出具的委托书;2、2011年11月9日的谈话记录;被告于庭审中补充提供了下列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四条,以证明职权依据、法律适用正确。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外祖母汤某某(又名徐某某)等人在本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汤巷村X组的祖传房屋在1998年被拆迁,但补偿安置利益由康某某(又名汤某某)的妻子及子女获得,包括原告及其母亲汤某未得到拆迁补偿安置。其向被告申请公开康某某的拆迁协议,但被告却以涉及他人隐私而不予公开。康某某与房屋拆迁时的“汤某某”不是同一人,康某某的拆迁协议也不属于个人隐私。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关于撤销康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3002号《告知书》的通知;2、编号:2013004号《告知书》;3、编号:2013002号《告知书》;4、浦府复延字(2013)第199号《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5、浦府复决字(2013)第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7、(98)汇房易估字第76号房屋估价单;8、原横沔镇信访办信函;9、编号:201200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0、汤某致行政监察部门的投诉信;11、《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12、康桥镇汤巷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3、户籍资料;14、康某某同志生平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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