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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01号 (3)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编号:2013004《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二、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原告周某某。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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