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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09号
  原告姚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
  委托代理人顾超。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城管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强、顾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住东建新村XX号202室,相邻的201室业主孙某某在2009年未经允许变动了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把通道改成了卫生间,把供水管道等隐藏在201室、202室共用的单层隔墙中。原告是残疾老人,几经投诉和信访,被告遂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浦-060)城管改字[2011]第000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该决定违反法律,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此后,被告对其的申请置若罔闻,其还多次向有关单位发信要求监管督办,可被告至今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诉请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尽快作出“终了性”的行政处理决定。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1、信访简复(2009年9月11日、2011年10月14日)信访转送告知单(2009年9月10日);2、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潍坊一村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申请报告;3、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两份);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009年9月27日)及信访件答复书(2009年10月30日);5、信访简复(2012年9月24日);6、申请书(2011年11月21日);7、向被告及下属的潍坊分队的申请书(2013年7月30日、2013年7月31日);8、转办通知(2013年7月18日);9、沪府发[2006]18号文。
  被告浦东城管执法局辩称,2009年9月接到关于孙某某的投诉书后,即派人去现场查看,2010年3月22日立案查处,之后进行相关调查,2010年7月发出协查认定函,认定孙某某违规改建的确为承重墙,并于2011年1月24日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2011年6月21日确认孙某某未予整改,遂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能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告也无权直接强制执行。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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