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221号 (2)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诉称:三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海洋新村5号XXX室、6号XXX室、6号XXX室的居民。上述房屋于2009年12月29日列入中穗广场二期商业动迁范围。拆迁人为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为查证开发商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告依法申请公开“中穗广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于2013年9月2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内容明显不真实。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向本院提交浦建委房拆许字(2009)第00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为证据,证明三原告系因该拆迁许可证记载的项目为中穗广场二期,故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项目的拆迁人为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上海中商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是两个单位;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是隐瞒事实。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收到原告申请后,至浦东新区档案局进行检索,检索方式包括根据申请名称、四至范围、项目名称以及开发商等要素进行检索,被告查询到沪地浦(02)08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浦规地[2003]45号《关于核发中穗广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未查询到原告要求获取的名称为“中穗广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信息。被告后要求原告补正申请,并根据原告补正申请,告知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经调查作出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依据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依据无异议;对被告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告知原告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和事实;对证据3中的沪地浦(02)08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浦规地[2003]45号《关于核发中穗广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认为与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6,认为是虚假的,与本案无关,开发商如果进行分期开发,应当由被告进行审核;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就是根据沪地浦(02)08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8月16日,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向被告浦东规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名称为“中穗广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浦东规土局当日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于同年8月27日作出补正告知书,告知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前补正申请。被告另向原告提供了沪地浦(02)08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浦规地[2003]45号《关于核发中穗广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告知原告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区分中穗广场一期和二期项目。三原告于同年9月2日提交补正申请表,申请信息名称仍为“中穗广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于当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原告。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