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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号 (2)
  8、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对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赵某某陈述,其是梅里埃公司的门卫保安,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其与王某某队长到公司五楼会议室,看到祥和公司有四男一女在与公司的人吵架,双方都在推来推去,之后对方有一人冲到凡某某面前,那人与凡某某距离很近,所以凡某某用手推了那人胸口一下,后对方另一人跑过去,想拉凡某某,被凡某某用手挡了一下,正好碰到那人的脸上,后来双方被拉开;
  9、公安浦东分局于2012年3月30日对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赵某某陈述,其在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被派到梅里埃公司做保安;2011年12月5日上午,祥和公司和梅里埃公司的人在梅里埃公司的五楼会议室发生争吵,当时其看见凡某某用双手掐住祥和公司一个人的头颈,向后面推了一下,这时祥和公司的另一个人走过去,想过去拉架,没拉到人,凡某某就用拳头向那人的头部左侧打了一拳,那个被打的人就用手捂着头,后来两个人就被双方的人互相拉开了;
  10、赵某某向公安浦东分局、康桥派出所出具的声明,证明赵某某陈述,康桥派出所于2011年12月29日对其作的询问笔录存有差错,公安浦东分局于2012年3月30日对其作的询问笔录比较完整、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应以后者为准,原告当时对祥和公司的两名人员,掐了其中一个人脖子,打了另一个人头部,且都是原告主动、故意的行为;
  11、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2012年2月3日对王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王某陈述,其在祥和公司工作,因祥和公司与梅里埃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双方相约于2011年12月5日10时左右在梅里埃公司办公地点进行谈判,当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其听说会场双方发生争执,于是赶到会场,双方在发生争执时,梅里埃公司的凡某某突然站起来,揪住张某某的脖子不放手,王某某看到后上去劝阻,凡某某又突然对着王某某的脸打了两拳;
  12、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2012年2月3日对彭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彭某某陈述,其在祥和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其与张某某、金某、王某某代表祥和公司到梅里埃公司开会,四人到梅里埃公司五楼会议室后,双方发生争执,凡某某当时从座位上站起来,掐住张某某的脖子,王某某上前去拉张某某,凡某某转身一拳打在王某某的太阳穴处;
  13、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2012年2月3日对金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金某陈述,其在祥和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双方在争执的时候,凡某某就用手拉着张某某的衣领,王某某想把张某某拉开,凡某某就一拳打在王某某的脸上;
  14、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12月28日对熊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熊某陈述,其在梅里埃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其在公司五楼开会,祥和公司的王某某等四人冲进会议室要求与凡某某谈判,因王某某靠得比较近,凡某某出于防卫用手往外推了一下,不小心碰到了王某某的脸部;
  15、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12月26日对朱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朱某陈述,其在梅里埃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公司正在五楼会议室开会,祥和公司一帮人上来要与公司谈判,祥和公司带头的女人要打凡某某,朱某就上去挡,在挡的过程中被其咬了左手,并用手抓了朱某的右手和脸部;
  16、被告于2011年12月14日、12月26日对赵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赵某陈述,其在梅里埃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祥和公司的人到梅里埃公司闹事,当时其在公司会议室开会,梅里埃公司的人冲进来,导致会议中断,双方有肢体冲突,但未看到梅里埃公司有外国人打人;
  17、被告于2011年12月14日、12月26日对朱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朱某某陈述,其在梅里埃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梅里埃公司在会议室开会,在10时30分左右,突然冲进来祥和公司的人,当时凡某某被夹在一个角落里不能动;
  18、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12月26日对沈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沈某陈述,其在梅里埃公司工作,2011年12月5日上午其在梅里埃公司五楼会议室参加会议,祥和公司的人冲进会议室,双方发生争执,没有看到凡某某动手打人;
  19、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对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潘某某陈述,其是梅里埃公司的门卫保安,2011年12月5日10时许,祥和公司的三辆车子将梅里埃公司门口堵住了;该笔录中未涉及凡某某殴打他人;
  20、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对吕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吕某某陈述,其是利客豪餐饮公司的经理,利客豪餐饮公司是梅里埃公司的午餐供应商,2011年12月5日上午,有四五辆车子抵住了梅里埃公司的大门,无法进出;该笔录中未涉及凡某某殴打他人;
  21、2011年12月5日王某某的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以及王某某的伤势照片,证明王某某2011年12月5日经医院验伤,检验结论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王某某被人殴打,照片系民警当天现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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