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7号 (3)
22、张某某的伤势照片,证明张某某2011年12月5日被人殴打,照片系民警当天现场拍摄,张某某不愿意验伤;
23、沪公(浦)撤字[2012]第001号《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对案件需要补充调查取证,公安浦东分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第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4、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证明2012年6月12日,被告康桥派出所向公安浦东分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经批准;
25、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第0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及两第三人;
26、赵某某、吕某某、沈某、朱某某、潘某某、朱某、赵某、熊某、王某、彭某某、金某的身份信息摘录以及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
27、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第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第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分别对第三人张某某、王某某以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轻微为由作出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8、沪公(浦)复受字(2012)第[18]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沪公(浦)复终止字(2012)第[18]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证明2012年3月12日,王某某因不服被告于2012年2月22日对凡某某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向公安浦东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浦东分局受理后因王某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于2012年5月24日决定复议终止;
29、沪公(浦)复受字(2012)第[22]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沪公(浦)复终止字(2012)第[2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证明2012年4月6日,张某某因不服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凡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向公安浦东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浦东分局受理后因张某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于2012年5月24日决定复议终止。
原告PasxxxLoxxxVINCExxx诉称:2011年12月,原告任首席执行官的梅里埃公司,决定与代理商祥和公司的经销代理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祥和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协商。双方于2011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位于本市浦三路XXXX号的梅里埃公司五楼会议室进行协商,此次会议持续近一个小时,双方未达成共识。之后,原告在该会议室继续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但随后,有数十余名自称是祥和公司员工的人驾车冲击梅里埃公司厂区,其中有五六个人冲进五楼会议室,打断原告正在召开的会议,大声叫骂,企图抛掷会议室内的座椅、追打原告的同事。之后有更多的祥和公司员工涌入五楼,且不断向原告逼近,意图对原告不利,因原告同事帮原告挡开冲击,未能得逞。后警察赶到现场,会议室内的局势才得到控制。原告事后得知,祥和公司的人在会议室闹事的同时,还有祥和公司员工开着多辆汽车封堵了梅里埃公司的厂区大门。祥和公司向被告谎称原告打伤其中一名员工,被告经过调查,于2012年2月22日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浦东分局于2012年5月发来通知称撤销上述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调查、重新作处理。之后,被告在既未向原告方调查了解更多事实,也未告知原告方收集到何种新证据并听取原告申辩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12日以“殴打他人,情节轻微”为由作出本案被诉《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仅作殴打他人的笼统记载,未告知原告殴打何人以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违背了行政处罚处理规范,原告并未殴打他人。复议机关以及被告在复议过程中均未明确撤销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被告就同一事件作出两个事实认定截然相反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被诉《决定书》不仅混淆视听、损害原告名誉,而且还给祥和公司提供了继续胡搅蛮缠的机会,进而损害了梅里埃公司在华的商业利益和全球声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
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第0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府复决字(2012)第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2012年7月12日作出被诉《决定书》,认定原告殴打他人、情节轻微,对原告不予处罚;
2、沪公(浦)(康)不决字[2012]第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原告认为该决定是正确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