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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237号 (3)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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