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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66号 (2)

以上事实有卢a、余a、马a、张a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不予立案通知书、国有土地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上海市A局闵行分局在接到原告卢a的报案后,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并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因此,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卢a诉请要求确认被告就原告2012年8月7日的报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黄自耀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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