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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46号

原告张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侯a,男,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韩a,男,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b,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c,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梁a,女,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陆a,女,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b,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C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机场×××。

法定代表人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a,上海D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a、张b、张c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以下简称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三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a、张b、张c以及张a的委托代理人侯a、韩a,张c的委托代理人梁a、陆a,被告闵行区A局的委托代理人唐a、何a,第三人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闵行区A局根据第三人C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1月24日对原告张a户(被申请人)作出闵房管[2013] ××号房屋拆迁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闵府发(2004)第××号文规定及基地方案,补偿被申请人被拆除房屋补偿款633,927.58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216,975元、家用设施迁移费4,640元、主体房屋超过核定有证建筑面积部分补偿111,394.70元、无证房补偿5,060元,合计971,997.28元。二、根据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规定,依据基地动迁方案,由申请人提供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室以及××路××弄××号××室,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3.82平方米、56.58平方米、113.70平方米,新房价款为902,260元。申请双方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结算差价。三、申请人收回被申请人经闵房地(200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提供的临时安置房屋。四、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有义务协助被申请人做好入户手续,并结算清差价。五、被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予搬家补助费2,263.40元,基本奖励费8,000元。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六条,作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二、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拆迁条例》第十六条;

2、《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3、沪房管征复[2012] ××号《关于“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作出补偿安置方案裁决相关问题的批复》;

4、《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闵府发[2004]第××号《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

6、《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裁决规定》)第十条。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1、第三人C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闵房地拆许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委托补充合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地区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地区农村居住房屋拆迁补充方案、裁决用房清单及公示照片,证明裁决申请人C公司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对被拆迁人张a户房屋所在的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依法动拆迁。

2、沪房地闵字(2002)第××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闵行区××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及审批文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房屋有证面积认定报告单及送达回执、户籍资料、人口及有证建筑面积核定表,证明被告对于张a户被拆迁房屋权属资料、建筑面积、安置人口信息等进行了详尽的核查。

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致上海C有限公司的函及《鉴定结果报告》,证明被拆迁房屋经有估价资质机构评估并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分户报告送达张a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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