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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50号 (5)

驳回原告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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