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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79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A局于2013年2月26日对原告孙a作出的沪公闵行罚决字[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建新
审 判 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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