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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85号

原告姚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姚b,系原告兄长,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诸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C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市D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以下简称闵行A局)、第三人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本院于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8月3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a及其委托代理人姚b,被告闵行A局的委托代理人柳a、诸a,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a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闵行A局根据第三人C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5月10日对原告姚a户(被申请人)作出闵房管[2013]××号房屋拆迁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闵府发(2004)第××号文规定,补偿被申请人被拆除房屋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6,337.17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41,201.70元,家用设施迁移费1,280元,无证房补偿4,928元,合计603,746.87元。二、根据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规定,依据基地动迁方案,由申请人提供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路××弄××号××室予被申请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89.48平方米、112.01平方米,新房价款为627,826.00元。申请双方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结算差价。三、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闵行区××路××弄××号××室、××路××弄××号××室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闵行区××镇××村××组××号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四、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有义务协助被申请人做好入户手续。五、被申请人按本裁决规定期限搬离原址的,给予搬家补助费2,641.10元,奖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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