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37号
原告严A……
委托代理人严B(严A兄长)……
委托代理人陆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宓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阮某,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某……
原告严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9月23日受理,并于9月2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因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公司)、黄某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A及其委托代理人严B、陆律师、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宓某、第三人新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阮某、第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黄某(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某路129弄10号下西前后厢(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至胡桥路某弄37号302室、胡桥路某弄37号402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即新兰公司)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28528.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7)第14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系争房屋在新兰公司取得的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许可期限内作出裁决。
2、摘录房籍资料,证明系争房屋性质为公房,承租人为黄某,租赁部位为下西前后厢,居住面积为28平方米。
3、房屋拆迁户籍摘录单,证明系争房屋地址户籍登记为2户,分别为户主一严A、妻王某某、女严C、户主二黄某、妻沈某等5人。
4、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估价分户报告单载明,系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335元,该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11年11月12日由原告签收。
5、四份动拆迁谈话笔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与黄某户就系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6、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于2013年1月16日留置送达两份试看房屋回单供黄某户试看。
7、两份拆迁安置房屋评估报告单、两份安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明裁决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两处安置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新兰公司有权用于安置黄某户。
8、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两份拆迁安置房屋评估报告单及送达上述材料的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新兰公司提出的裁决申请,于同日向黄某留置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两份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
9、调查笔录,证明原告、黄某、严B出席被告组织的调解会,但未能与新兰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10、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黄某与新兰公司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2013年6月22日将裁决书留置送达黄某。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
原告严A诉称,系争房屋系其父母在1964年用共和新路1040号私房置换所得,其对系争房屋的评估价格无异议。“文革”期间,被告下属的开封路房管所实施错误政策,冲占了面积为29.3平方米的后厢,现拆迁时理应归还原告,并对侵占47年的损失予以赔偿。系争房屋原户籍人严B夫妇支内退休返沪后,可以引进户口作为安置人员却未获被告认可。原告认为开封房管所系被告的下属单位,被告作为利害关系方无权裁决,且裁决内容错误,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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