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37号 (2)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新兰公司述称,因黄某户要求安置补偿的数额过高未能与其单位达成协议,其向被告申请裁决,以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物业公司提供的房籍摘录表计算黄某户的面积,符合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的规定。原告提及的后厢房屋在“文革”期间被冲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某述称,其从1995年成为系争房屋的租赁户主后一直未取得房屋租赁凭证,拆迁至今也从未获得任何书面的基地政策,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8-10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2年,超过2年就应当无效,不能延长。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曾向原告表示,已与黄某谈妥,询问原告考虑的结果。原告之后一直向拆迁实施单位表示,先解决系争房屋个别部位的“落政”问题,再协商拆迁安置事宜,而拆迁实施单位自称“落政”问题非其所能解决。承认收到证据6,原告向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表示只接受浦江镇的房屋,不接受试看房屋回单上记载的房屋。拒绝对证据7质证,不接受裁决安置房屋。
第三人新兰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黄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8-10无异议。对证据2记载的承租人无异议,认为至今未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对有关内容不清楚。对证据3反映的黄某为户主的户籍情况无异议,不清楚原告为户主的户籍情况。承认收到证据4正面页的复印件,对其记载的评估单价有异议,但承认被告在调解会上询问其对系争房屋的评估单价是否有异议,其当时可能回答无异议。对证据5部分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承认其曾向拆迁实施单位提出浦江镇二室一厅房屋外加60万货币补偿款的安置方案,之后又要求拆迁实施单位不要再与其协商。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上门与其协商过两三次,其拒绝对方进门。认为证据7记载的安置房屋太远,不接受该房屋。
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认为被告裁决适用的法律规范虽真实,但均已失效。
第三人新兰公司、黄某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以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均无异议。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闸北区委信访办公室于2002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信访答复,证明原告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写信反映情况,该信被转至北方集团处理。北方集团回复原告,开封房管所当时执行的是政府的命令,如果现在政府有“落政”的命令,北方集团就把冲占的部位归还原告。原告认为北方集团是被告的下属单位,故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被告无权裁决原告。
2、闸北区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闸北落政办)向原告出具的信访回复,证明闸北落政办复核了原告的来信,认可某路129弄10号房屋的来源及1966年被冲占的事实。原告据此认为,因房屋被冲占受损的权益应当由被告在拆迁时解决。
3、原告从闸北落政办、被告处获得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住户在“文革”期间住房被占情况和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11号],证明某路129弄10号房屋在“文革”时被冲占的问题应由被告在拆迁时解决。
4、原告自行绘制的系争房屋冲占前后变化图,证明某路129弄10号房屋被冲占前后的变化情况,及系争房屋公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下西前后厢位于某路129弄10号房屋被冲占前的前厢。
5、闸北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明闸北区人民政府经过信访复查,查明某路129弄10号房屋被冲占的面积为29.3平方米。
6、基地发放的《告居民书》两份,证明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安置房源位于浦江镇2号、5号地块、宝山盛桥北岸郡庭、奎照路地块,裁决的安置房屋并不属于上述地块。
7、户籍证明三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严B的户籍于1961年9月1日从共和新路1040号房屋迁往就读的上海冶金专科学校,1965年8月18日毕业分配至四川,户籍一并转移。目前,严B、杨某夫妇的户籍均登记在浦东新区某路951弄18号604室女儿处。
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2的答复为“按照落实私房政策:1、共和新路1040号私房已作政策落实,不再重新处理;2、某路129弄10号公房被冲占一事,按《沪府办发(1986)11号》文释义,不属私房落实政策范围,可请由其单位按现居住困难程度,可通过调配、解困等方式酌情解决”,由此证明被告裁决认定的系争房屋面积无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文件不适用于原告户。认为证据4系原告自行绘制,对所绘部分建筑面积的认定不予认可。1967年以后,后厢房由葛某户承租并在本次拆迁中签约搬离,葛某户对此无异议,反证被告裁决认定的系争房屋面积无误。对证据5的质证意见同证据2、3。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裁决安置房屋系《告居民书》发放后基地新调配的房源,已在基地公示,且新兰公司申请裁决时提供了安置房屋的相关资料,评估报告也已送达黄某户。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严B的户籍目前登记在浦东新区,根据相关规定,严B不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