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93号 (4)
  闸北房管局对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3系其局于执法程序中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证明内容与陈A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而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2、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4系依据法定职权准许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一定期限内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的法律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明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4予以采纳。
  3、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5及陈A提供的证据1系就系争房屋先后发放的租赁凭证,两凭证记载的关于陈C租赁的系争房屋的部位及面积均分别一致,闸北房管局以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符合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673号文)之规定。本院对2份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陈A之证明主张不予采信,对闸北房管局之证明对象予以采信。
  4、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6系争房屋评估报告及证据11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所涉估价机构资质适格、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纳。
  5、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7系争房屋地址户籍资料反映的在册人员正确,闸北房管局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陈A户、陈B户的安置人员并计算可享受的住房保障托底补贴,故本院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7予以采纳。
  6、陈A提供的证据2以证明陈A的妻子姓名与闸北房管局提供的户籍资料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因陈A之妻未被核定为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故本院对陈A提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应表述陈A之妻主张,不予采信。
  7、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8证明拆迁实施单位多次与陈A及陈B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均未果的事实与陈A在审理中的陈述相吻合。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是闸北房管局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故本院对拆迁双方协商不成的事实予以确认。
  8、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9是在无利害关系的当地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下送达,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9、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0具有真实性,证明2套裁决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闸北土发中心名下,该中心对该2套安置房屋具有使用支配权。该证据系闸北房管局裁决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依据之一,故本院予以采纳。
  10、陈A提供的证据3反映被拆迁居民以协商方式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时,被拆迁居民因是否足额选购安置房源所获的拆迁方给予的补贴有所区别。根据基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相关补贴是拆迁方给予以协商方式解决补偿安置事宜的被拆迁居民户,而该类补贴不属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被拆房屋的补偿范畴,因而陈A之证明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11、陈A提供的证据4、6反映的是基地所涉的配套商品房的情况,该些房源为期房,为被拆迁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选购;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供的安置房源为现房。故而陈A以上述证据证明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尚不具备申请条件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12、陈A提供的证据7、8具有真实性,证明闸北房管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依申请向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发放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房屋拆迁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陈A以行政处罚决定未予撤销,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颁发违法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13、陈A提供的证据11虽系拆迁基地公示的内容,但并非针对基地同步签约率的公示;陈A提供的证据9证明有100余户居民就基地签约率提出异议,但不必然推导出截止2010年12月底,基地签约率不足2/3之主张,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14、陈A提供的证据10、12证明签约率应以安置结果公示为准,拆迁方就安置结果公示时间滞后之解释理由不足,对此主张,陈A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15、陈A提供的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16、陈A提供的证据13证明陈C的死亡时间于2011年4月16日,因陈C死亡发生于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系争房屋所在基地实施拆迁之后,陈C因此被认定为安置对象,故本院对陈C的死亡时间予以确认。
  17、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提供的证据与闸北房管局及陈A提供的2份系争房屋租用公房凭证相互印证,故本院对某路57号灶间为公用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陈C系陈A及陈B之父。某路57号房屋系公房,前楼、亭子间属承租人陈C(2011年4月16日死亡)独用部位,灶间属公用部位。陈C户独用部位居住面积合计为26平方米,换算后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40.04平方米。系争房屋地址登记的户籍为2户,合计在册人口为4人,户籍一在册人口为陈A一人;户籍二在册人口为3人,即户主陈B、妻蒋某、子陈E。
  2010年7月27日,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3年7月31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