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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93号 (5)
  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对陈A提供的证据,闸北房管局提出如下异议:其局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的颁发时间晚于陈A提供的凭证,故应以其局提供的凭证为准;另,2份凭证均将灶间记载于公用部位。陈A配偶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故而陈A婚姻状况的变化与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无关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不包含奖励费及补贴,不会因安置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均为有效,前者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效,后者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颁发。火灾原因认定书不能证明陈A之主张。由于对协议的审核导致安置结果的公示滞后;另,目前,基地已有90%以上的被拆迁户搬离原址。在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已死亡,新承租人尚未确立的情况下,闸北房管局将2位户籍登记于系争房屋地址的陈C之子作为被申请人,主体并无不妥。闸北房管局不清楚陈A是否将陈C的居住地址及户籍地址告知拆迁实施单位。
  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陈A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房屋性质是针对承租人独租部位。居民安置情况表反映基地政策规定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各个组成项目,被拆迁居民所获的补偿安置款因解决方式为签订协议抑或被裁决而有所不同,造成区别的原因是拆迁方自愿给予以协商方式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被拆迁户以一定金额的奖励、补贴。安置结果公示前,拆迁方需对协议内容及被拆迁居民提供的材料进行三级审核,如涉及引进人口或住房保障托底对象认定还需在基地内予以公示,上述原因导致安置结果的公示与签约率不能同步。即便将联名者人数按户数计算,所占比例亦不足基地被拆迁户的10%,故不影响基地的签约率。陈C的死亡推断书与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无关联。
  陈A对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鉴报反映灶间的租金由某路57号各租赁户分摊无异议,认为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列》之规定,租金应于建立租赁关系后收取;对鉴报表述灶间恢复公用有异议,该表述是当地房管所单方意思表示。对证据2及证据3中记载的灶间部位为居住及面积为4.9平方米无异议、对受配户户名及开证户名记载为公用有异议,认为房管所应当发放单独的租用公房凭证。
  闸北房管局对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3系其局于执法程序中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证明内容与陈A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而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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