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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93号 (8)
  另查明,2、4街坊拆迁基地属我市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证数达到2/3,所签协议生效。在此之后,基地内拆迁当事人如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2011年1月1日,苏河湾沿岸2号、4号街坊旧区改造征询工作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0年7月27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故本案所涉拆迁裁决应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截止2010年12月31日24时,系争房屋所在基地拆迁双方签约率达70.63%,故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可就系争房屋补偿事宜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
  陈A、陈B为陈C之子,且系系争房屋地址的户籍户主,闸北房管局受理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裁决申请后,因系争房屋租赁人陈C死亡,而将陈A、陈B列为被申请人,与法不悖。闸北房管局因召集拆迁双方调解未果,而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某路57号灶间属公用部位,闸北房管局以系争房屋居住面积乘以1.54系数计算的建筑面积已包含公用分摊面积。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系争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应安置人口以及安置房屋的价格等核定准确。系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有2个,闸北房管局以其中的较高价计算系争房屋的补偿价值有利于陈A户及陈B户。闸北房管局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陈A户及陈B户,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据此,闸北房管局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A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之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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