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98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原告丈夫)……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人员。
  原告吴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闸房管公开非政府信息(201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2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被告对原告称苏河湾2号、4号街坊拆迁基地的许可证,未制作、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有自己的政府网站却未公开苏河湾2号、4号街坊的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许可证公告的信息,因此怀疑前述许可证的真实性,要求被告公开该信息。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公开非政府信息(201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明确不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前述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被告在其政府网站制作并公开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之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考虑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属被告的法定职责,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法院司法成本出发,被告同意本案就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在其政府网站上制作并上传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之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内容,被告在之前从未收到原告的申请,被告愿意在本案中就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在其政府网站上制作并公开。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在2011年3月31日上海市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被告联合召开被拆迁居民动员大会时即口头向被告提出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虚假之问题。之后,又于(2012)闸行初字第17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在其政府网站上制作并公开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的政府信息的书面申请。
  对此,被告称原告从未提出要求上传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之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上“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中记载为“苏河湾2、4号地块(2010)年5号动拆迁许可证网站、网址”。该月18日,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获取的苏河湾2、4号地块(2010)年5号动拆迁许可证的网站网址的申请,作出闸房管公开非政府信息(201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经审查,您(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同日,被告还作出闸房管公开(2012)7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原告要求获取的苏河湾2、4号地块(2010)年5号动拆迁许可证的信息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原告。当月28日,原告代理人吴某领取了上述2份答复书。原告不服闸房管公开非政府信息(201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其政府网站制作并公开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之政府信息。2013年8月23日,被告将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公告之内容上传至其政府网站。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质证意见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申请。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苏河湾2、4号地块(2010)年5号动拆迁许可证网站、网址”的信息仅反映原告要求获取被告已制作、已获取的信息,而并不意味原告要求被告在其政府网站上传该信息,且根据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在政府网站上传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之书面申请,原告是对被告核发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据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被告提出要求上传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之申请,且审理中,被告亦已将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公告上传至其政府网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之诉讼请求。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