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行初字第47号
原告闵某某,男,194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19450423****。
委托代理人闵某某(系原告之女),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原告之女婿),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置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鉴于上海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本案讼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闵某某、许某某,被告区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马某某,第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25日,被告区住房局根据第三人某置业公司的申请,对原告承租的本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作出沪某房管拆裁字(2011)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闵某某诉称:2013年4月3日,被告区住房局将沪某房管拆裁字(2011)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张贴在某路某号(某厂)地块公示栏内。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6月6日两次去信被告,要求被告公开或送达该地块拆迁项目的相关文件,但被告仅提供沪某房管拆许字(2010)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他文件均未提供。被告违反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作出沪某房管拆裁字(2011)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沪某房管拆裁字(2011)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裁决”)。
被告区住房局辩称: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申请的拆迁裁决的行政职责。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各地区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被告作出被诉拆迁裁决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出被诉拆迁裁决的程序合法。四、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告向法院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作出被诉拆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清楚,内容是符合法律规范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诉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置业公司述称:其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以上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
经质证,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依据均无异议。
(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的证据:
1、2011年4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以及对原告闵某某的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引起被告作出被诉拆迁裁决的前提事实;
2、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裁决申请人的身份;
3、沪某房地拆许字(2008)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4、上海某动拆迁有限公司的沪房管拆[某]资字第某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拆迁实施单位具有拆迁资格;
5、2010年11月20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房管拆批[2010]某号《关于同意上海某厂及周边地区旧城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批复》、2011年5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房管拆批[2011]某号《关于同意上海某厂及周边地区旧城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批复》、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房管拆批[2011]某号《关于同意上海某厂及周边地区旧城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批复》、2012年11月19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房管拆批[2012]某号《关于同意上海某厂及周边地区旧城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拆迁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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