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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初字第56号 (3)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二款。

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

(二)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的证据:

1、某公安分局出具的行业场所违法违章经营情况通告书复印件、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案发及抓获经过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视频截图复印件、某歌舞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2012年6月19日晚在某区某路某号某号楼2层内进行的营业性演出中,某歌舞团的演员陈某某进行故意裸露身体的表演;

2、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提供的视频光盘及该视频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光盘确为案发时拍摄的演出内容,且演出中确有某歌舞团演员陈某某裸露乳房的内容;

3、区文广局市场科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演出团体申报表复印件、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演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发当晚的演出是原告申报举办并获得批准,申报资料中的表演团体与当晚演出的团体一致,为某歌舞团,表演团体中确有一名女演员叫陈某某,即为案发当晚查获的故意裸露身体的女演员;

4、2012年7月3日、7月30日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案发当晚的演出是由原告申报举办,并获得该场演出的举办许可;

5、原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均由当事人提供且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市文广局鉴定书,证明陈某某裸露乳房的表演属“宣扬色情”的表演;

7、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按法定程序向原告进行了文书送达;

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召开听证会申请书复印件、听证通知书复印件、公开信复印件、听证会现场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听证告知程序。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3、4、5、7、8没有异议。对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其并不认识陈某某及其所属剧团人员,对陈某某及该剧团团长的签字无法确认;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虽然被告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但涉案的违法人员陈某某及其所属剧团未均参加,只有原、被告双方参加,且原告不认识陈某某,因此不清楚该视频是否系案发现场的录像;对证据6不予认可,认为无法确认鉴定内容是否系陈某某的违法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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