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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杨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蒋a,男,即本案原告蒋a,系原告杨a之夫。
原告蒋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卞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谈a,上海市C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a、蒋a诉被告上海市A局行政城建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7日通知卞a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a、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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