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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41号

原告王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

委托代理人黄a,A(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C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x。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a,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D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x。

法定代表人项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C局(以下简称闵行区C局)、第三人上海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黄a、吴a,被告闵行区C局的委托代理人唐a、庄a,第三人E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a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闵行区C局根据原告王a的申请,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闵房管[2013]xx号房屋拆迁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E公司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闵府发(2004)第xx号文规定,补偿被申请人被拆除房屋补偿款人民币(以下为同币种)1,023,875.93元。二、根据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规定,依据基地动迁方案,由被申请人提供上海市闵行区xxx、xxx、xxx、xxx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5.06平方米、75.75平方米、75.75平方米和95.06平方米,新房价款为1,477,477.30元。申请双方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结算差价。三、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原址闵行区xxx,搬入上述被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四、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被申请人有义务协助申请人做好入户手续。五、申请人按本裁决规定期限搬离原址的,给予搬家补助费3,285.2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二、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若干规定》第六条;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裁决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4、闵府发(2004)xx号《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

5、沪价商[2002]xxx号《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6、沪房地资法[2004]xx号《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中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补偿安置的批复》第一条。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1、第三人E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闵房地拆许字(2004)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合生城邦城项目建设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告村民书》、《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委托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及《关于2006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整改结果的通知》,证明第三人E公司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对包含被拆迁人王a户房屋在内的拆迁基地依法进行拆迁;

2、原告户的《户籍人口信息资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审查材料一组(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调查表、丈量草图、勘丈记录图、面积计算表、审核表、审查意见、土地使用证附图),《私营企业登记资料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面积认定报告单》、《面积认定计算表》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被拆迁房屋权属状况、有效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核查;

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安置房屋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裁决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证明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向原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同时按规定提供了安置房源,被告对此进行了核查;

4、《基地拆迁谈话笔录》一组、《看房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

四、执法程序方面的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裁决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五、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原告王a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及《调查笔录》一组,《房屋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拆迁估价报告的鉴定结果报告》,闵房管[2012]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撤销裁决通知书》,《申请函》,《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回复函》,《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裁决的材料,闵房管[2013]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的裁决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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