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闵行初字第41号 (2)

二、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若干规定》第六条;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裁决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4、闵府发(2004)xx号《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

5、沪价商[2002]xxx号《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6、沪房地资法[2004]xx号《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中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补偿安置的批复》第一条。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1、第三人E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闵房地拆许字(2004)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合生城邦城项目建设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告村民书》、《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委托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及《关于2006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整改结果的通知》,证明第三人E公司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对包含被拆迁人王a户房屋在内的拆迁基地依法进行拆迁;

2、原告户的《户籍人口信息资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审查材料一组(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调查表、丈量草图、勘丈记录图、面积计算表、审核表、审查意见、土地使用证附图),《私营企业登记资料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面积认定报告单》、《面积认定计算表》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被拆迁房屋权属状况、有效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核查;

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安置房屋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裁决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证明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向原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同时按规定提供了安置房源,被告对此进行了核查;

4、《基地拆迁谈话笔录》一组、《看房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

四、执法程序方面的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裁决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五、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原告王a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及《调查笔录》一组,《房屋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拆迁估价报告的鉴定结果报告》,闵房管[2012]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撤销裁决通知书》,《申请函》,《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回复函》,《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裁决的材料,闵房管[2013]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的裁决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