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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5号 (3)

原告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3、《拆迁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

4、《拆迁细则》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5、《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原告认为,被告应依照上述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出拆迁裁决。

8、《裁决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裁决过程中没有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程序违法。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镇南二村2号被拆房屋的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户三栋房屋坐落于宅基地上,房屋为合法建筑。

2、《税收定额完税证》,证明原告户部分房屋的建造虽未获批准,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房屋才可以收税,因此可以确认政府部门认可上述房屋均是合法建筑。

3、原告等动迁户致C公司的函件,证明原告曾向第三人表示愿意配合拆迁,但因拆迁过程中有违反法规的事情,所以要求第三人进行整改。

4、原告等动迁户致相关部门的函件,证明基地动迁户对参照评估集体提出异议,并说明尚未评估的原因。

5、照片一组,证明第三人违规拆迁,为应付上级检查,才清理了道路。

6、沪府土用批(2002)第399号《关于批准闵行区人民政府2002年度第90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通知》,证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自2002年已转为国有土地。

7、闵规建〔2007〕125号《关于上海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虹桥镇48号地块荣信花园(暂名)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证明第三人C公司系以批租形式取得虹桥镇4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性质应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8、被告提供的2012年8月2日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对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被告未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程序违法。

被告闵行区A局辩称:被告具有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职权。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依法审查了裁决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裁决调查与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故依法作出本案讼争拆迁行政裁决。因原告拒绝现场评估丈量,评估公司参照被拆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应属有效。综上,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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