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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62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于2013年3月8日对原告张a作出的沪公闵行罚决字[2013]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建国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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