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闵行初字第9号 (3)

原告张a、张b诉称:本市××公路××弄××号××室房屋系原告的产权住房。2012年9月10日,被告B局以“上海D有限公司进行××交通枢纽规划前期基础性开发(二期)项目建设拆迁”所需为由,对原告作出了闵房管[2012]××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上述裁决主体不合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目的违法。故请求撤销闵房管[2012]××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枢纽工程裁决用房的申请》,证明××公路××弄、××弄由E公司委托闵行区实施动迁;

  2、闵房地拆许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06年9月发证)、《基地拆迁综合情况表》,证明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仅包括四至范围内的农村征地拆迁,不包括原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交通枢纽站动迁申请书》,证明D公司申请闵房地拆许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注明“国有批租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另外申请”;

  4、裁决过程中的《调查笔录》,证明D公司从未张贴过拆迁方案,亦未设立专门资金账户,拆迁资金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清单》,证明拆迁款由××街道结算并支付;

  6、××公路××弄××号××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土地状况信息、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依旧是张a、张b,D公司并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记录;

  7、(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号、(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证明闵房地拆许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项下没有D公司的资金证明和拆迁方案;

  8、《××交通枢纽闵行地区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证明依据闵房地拆许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项下的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反观本案所涉拆迁补偿政策,拆迁补偿价格不合法、对原告顶楼永久性建筑不给于评估补偿、原告商品房拆迁补偿价不如农村房屋旧材料回收补贴价,说明被告任意压低补偿标准,刻意损害原告利益;

  9、上海市F办公室《会议纪要》(来自被告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根据该会议纪要的记载,价格补贴指导价为××小区每平方米30,500元,××小区每平方米18,300元。

被告B局辩称:被告作出讼争房屋拆迁裁决系依法行政。被告受理D公司对张a户的裁决申请后,审查了申请及相关材料,认为符合裁决要求,通知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裁决调查与调解协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作出讼争房屋拆迁裁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