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闵行初字第49号
原告杨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海xx家庭劳务介绍所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xxx,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x。
委托代理人戴b,女,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xxx,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xx。
委托代理人殷c,男,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xx。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d,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e,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f,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x。
法定代表人陈g,经理。
原告杨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以下简称闵行区A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本院于2012年8月26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于2012年9月17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a及其委托代理人戴b,被告闵行区A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刚等到庭参加诉讼。后因上海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2012年11月20日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a及其委托代理人戴b、殷c,被告闵行区A局的委托代理人吴e,第三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g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a诉称:其所经营的上海D家庭劳务介绍所(以下简称D介绍所)具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每一万户居民住户范围内只限开设一个家庭劳务介绍机构。根据规定,只有取得许可证才能获得从事家庭劳务中介及介绍的资格,并由工商部门依据前置审批的许可证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才能合法经营。2011年3月起,原告数次向被告举报C公司非法从事职业中介,要求被告对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以罚款。但是,被告所属监察大队却以该公司已办理登记取得工商执照为由,于同年9月6日作出无法对C公司进行行政处理的决定,后被告在同年12月29日作出认可该处理的答复。原告认为,C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经营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对C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予以关闭的法定职责;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对C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违法所得行为予以行政罚款的法定职责。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依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C公司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非法职业中介及违法所得,履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1、投诉举报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理告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举报;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证明被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C公司作出处罚;
3、2012年12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的答复函、网上下载的第三人近期的广告、网上下载的第三人宣传“优秀钟点工保姆”的资料、录音资料,证明第三人至今仍在经营;
4、收据一组、接警单,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所得;
5、2012年7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的回复,证明查处非法职业中介的职责属于被告。
被告闵行区A局辩称:原告系举报人,被告是否对C公司进行处罚,均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2011年3月起,被告分别三次接到从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中心转来的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后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作了告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C公司虽未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行政执业许可证,但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不属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情形。根据C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其经营场所还涉及其他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如对其依法关闭,对于职业中介之外的经营行为被告无行政职权。被告未查实C公司存在违法所得,不能单独对其处以罚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被告依法具有查处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的行政职责。
二、认定事实证据和依据:
1、2011年3月11日、4月20日举报登记表,调查询问书,C公司法定代表人陈g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3月23日王兰调查笔录,2011年3月25日、4月11日、4月19日、4月27日陈g调查笔录,2011年4月27日李xx、王x调查笔录,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案件通报函,C公司的押金协议、房屋有偿使用协议书,照片,媒体报道材料,证明被告接受原告2011年3月11日及4月20日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未查到C公司有违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于5月3日电话答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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