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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潘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朱a,女,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C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b,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潘a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以下简称闵行区A局)作出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一案,于2012年8月2日提起诉讼,之后经补正,本院于2012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a的委托代理人朱a,被告闵行区A局的委托代理人柳a、何a,第三人上海C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4月27日,被告闵行区A局作出闵房管拆延[2012]××号《关于同意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通知》,同意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

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以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二、《拆迁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认定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

1、民宅拆迁延期申请报告,证明第三人于2012年4月6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予以延长。

2、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沪房管拆批[2011]××号《关于同意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证明第三人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经批准拆迁期限已延长至2012年4月30日。

3、闵房管拆延[2012]××号《关于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请示》,证明该基地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被告报请上海市A局予以审核。

4、沪房管拆批[2012]××号《关于同意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证明上海市A局经审核后同意第三人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

5、闵房管拆延[2012]××号《关于同意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通知》,证明被告答复第三人,同意其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

6、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就许可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进行了公告。

7、证人吴a到庭陈述:其系××镇动迁办工作人员,主要是配合协助拆迁工作。2012年5月4日下午,其将延长拆迁期限的公告张贴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被告提供的照片上穿绿色短袖T恤的人就是其本人。证明被告将延长拆迁期限的内容予以了公告。

原告潘a诉称:2012年7月,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房屋在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行为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同时,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依法组织举行听证,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2012年4月27日同意对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闵行区A局辩称: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讼争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行政职权。第三人C公司未能在原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被告提出了延期拆迁申请,因第三人拆迁期限累计已超过一年,故被告报上海市A局审核,经沪房管拆批[2012]××号文审核同意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据此作出了本案讼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随后将延长拆迁期限的相关内容依法予以了公告。被告认为本案讼争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C公司述称:第三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故多次向被告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本案被告所作的涉讼行政行为合法。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延长拆迁期限只能两次,第三次延长应重新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原告认为涉讼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经延长过两次了,第三人延长拆迁期限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仅通过批复的方式许可延长拆迁期限违法。证人系××镇动迁办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告张贴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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