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闵行初字第55号 (2)

4、沪房管拆批[2012]××号《关于同意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证明上海市A局经审核后同意第三人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

5、闵房管拆延[2012]××号《关于同意延长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通知》,证明被告答复第三人,同意其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

6、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就许可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进行了公告。

7、证人吴a到庭陈述:其系××镇动迁办工作人员,主要是配合协助拆迁工作。2012年5月4日下午,其将延长拆迁期限的公告张贴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被告提供的照片上穿绿色短袖T恤的人就是其本人。证明被告将延长拆迁期限的内容予以了公告。

原告潘a诉称:2012年7月,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房屋在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行为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同时,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依法组织举行听证,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2012年4月27日同意对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闵行区A局辩称: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讼争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行政职权。第三人C公司未能在原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被告提出了延期拆迁申请,因第三人拆迁期限累计已超过一年,故被告报上海市A局审核,经沪房管拆批[2012]××号文审核同意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据此作出了本案讼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随后将延长拆迁期限的相关内容依法予以了公告。被告认为本案讼争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C公司述称:第三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故多次向被告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本案被告所作的涉讼行政行为合法。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延长拆迁期限只能两次,第三次延长应重新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原告认为涉讼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经延长过两次了,第三人延长拆迁期限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仅通过批复的方式许可延长拆迁期限违法。证人系××镇动迁办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告张贴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