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闵行初字第62号 (2)

第三人李e述称:其于2012年3月1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所作工伤认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证据、依据无异议,但认为第三人并非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中电脑记录截图真实性有异议,其余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二组证据没有异议。第三组证据中,第三人对当日行驶路线的描述前后不一,应采信其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在第三人陈述其手机丢失无法提供手机号码和当日通话记录的情况下,被告未要求原告提供,导致事实不清;根据第三人拍摄的照片及客户家至第三人的路程,第三人陈述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下班途中不合理;相关证人在事发一年后所作陈述容易受到误导,故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2011年3月15日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第三人系在完成工作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21时55分许,第三人李e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出凤星路约5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2年3月14日,第三人向被告闵行区C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需补正劳动关系证明,经第三人申请,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31日出具调解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在2011年3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同年4月13日,被告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被告进行了调查,查明事发当日,第三人在客户家安装热水器完毕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前往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治疗,并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为此,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闵人社认字第13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e于2011年3月15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闵行区C局作为辖区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企业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

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要求申请双方提供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执法程序合法。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脑记录显示,第三人李e系在2012年3月14日初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需补正确认劳动关系当日未被受理,故被告在仲裁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后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第三人提出申请已逾期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第三人的自述,并结合事发当日接受第三人安装热水器服务的证人蒋xx、张xx等陈述,可以确认第三人在完成安装工作后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为此被告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原告以第三人完成安装工作后所拍照片显示的时间,以路程推断事发时第三人并非处于下班途中,并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并非第三人回家的必经之路,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反映,第三人所拍照片显示的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证人及第三人的陈述,故原告仅以此为由推测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闵行区C局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闵人社认字第1325号认定工伤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岳 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