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闵行初字第65号 (2)

4、2007年4月被告核准的原告A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证明该次登记发生在原告申请撤销的9次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如撤销该9次工商变更登记,则与2007年4月作出的登记相冲突;

5、《上海A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证明原告A公司自设立以来,增资3次,共进行14次工商变更登记,所涉的股东人数众多,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不利于现有法律关系的稳定;

6、原告A公司于2012年6月8日提交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作为被告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

原告A公司诉称:该公司形成的《上海A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原告据此向被告申请撤销违法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却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拒绝依法撤销登记。原告不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A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提交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依据(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涉及的7次工商变更登记;

2、被告B分局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撤销登记申请决定不予登记;

3、(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原告A公司形成的7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被告B分局辩称:原告A公司自2001年设立以来,已历经14次工商变更登记,其中增资扩股3次,股权转让8次,涉及股东17人,在十余年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广泛复杂的经济关系。相关民事判决也已确认该公司部分股东的股东身份,并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可能对不确定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其他股东以及经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9次工商变更登记均已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告对被告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乃变相要求对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对法律依据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认定事实和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被告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认为《登记驳回通知书》系被诉行政行为,其本身不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