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闵行初字第73号 (2)

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拆迁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二、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拆迁条例》第十六条;

2、《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裁决规定》第十条。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1、第三人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委托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镇(C制造车间及辅助房)新建项目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补充方案》、《C公司新建车间及辅助房新建项目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的说明》、《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补充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张贴公示的照片一组,证明申请人C公司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对包含被拆迁人郑a户房屋在内的拆迁基地依法进行动拆迁;

2、原告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审查材料一组、《闵行区××镇村(居)民造房用地申请表》、《闵行区村(居)民住房建筑工程执照存根》、《房屋面积认定报告单》及送达回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上海D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原告户《户籍人口信息资料》一组,证明被告对郑a户的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建筑面积、户籍人口信息等进行了详尽的核查;

3、上海E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上海E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送达回证,申请专家鉴定的申请书、确认书、《闵行区××镇××村××××号郑a户居住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鉴定结果报告》及送达回执,证明被拆迁房屋经评估后经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予以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告送达郑a户,被告以鉴定结果报告作为裁决的依据;

4、《看房通知单》及送达回证、《基地拆迁谈话笔录》一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就补偿安置曾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

5、三套安置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信息、《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证明拆迁裁决安置房屋系拆迁实施单位所有,权属清晰,权利无负担,符合安置条件,拆迁裁决中计算安置房屋价格合理。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