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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73号 (3)

四、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第三人C公司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被告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的照片,《调查笔录》,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原告申请中止裁决的函件及附件,证明被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裁决的文件、闵房管〔201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的照片,证明被告裁决程序符合《裁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郑a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被法院判决撤销后,被告又于2012年11月12日非法作出本案系争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存在以下不合法的问题:一、根据《裁决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第三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被告不应受理;二、被告明知该拆迁基地所涉的房屋拆迁许可尚在诉讼期间,仍受理该裁决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三、原告提出对安置房屋价格进行鉴定,被告拒绝,违反《裁决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四、被告明知该拆迁基地所涉的房屋拆迁许可尚在诉讼期间,径行恢复已中止的裁决程序,行政程序不合法;五、本案系争房屋拆迁裁决未查明相关事实。被告闵行区××镇××村××××号实为三户,一幢三上三下房屋属郑a户、盛a户共同所有,一幢两上两下房屋属郑b户所有。2003年申请住房建筑执照的实际出资人是郑b等人,且郑b在房屋建成后已经在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而盛a与郑a已经离婚,离婚后分户生活,拆迁中均应分别计户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有误,未计入三层中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裁决安置房源与《告居民书》中不符,未经公示也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六、本案系争房屋拆迁裁决显失公正,带有惩罚性。拆迁协商中拆迁人提出对被拆迁人按两户补偿,安置五套房屋,补偿九万元补偿款,被告在裁决中擅自缩减拆迁人已经承诺的安置补偿内容;安置房屋面积远低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违反法律规定;裁决未对违章建筑部分进行补偿安置,亦没有对农业人口和征用土地作安置和补偿;七、裁决所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已经过期,被告无权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闵房管〔2012〕×××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闵房管〔201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闵房管[200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2009)闵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两次以同一理由对原告户进行裁决,根据《裁决规定》,被告不应当受理拆迁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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