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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14号
原告上海市A实验小学,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a,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C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a,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a,男,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市A实验小学诉被告上海市C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A实验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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