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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1号

原告李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李b,男,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系原告李a之父。

被告上海市A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a,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a,男,上海市闵行区A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a,女,上海市闵行区A处工作人员。

原告李a诉被告上海市A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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