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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
负责人宋银华。
委托代理人储勇军。
委托代理人孙小恒。
第三人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严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户口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发现本案原告严某对被告于2003年7月9日对第三人王某某的母亲严某某作出的户籍管理行为已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而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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