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97号 (3)
撤销虹规信公开(2013)第KD30000130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管理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海红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姚介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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