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长行初字第48号 (2)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申请公开某饭店申请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时报送的材料及被告的批复意见。被告经查找确认某饭店未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以某饭店和某酒家系同一家企业,某酒家报送的材料即某饭店报送的材料为由主张被告具有某饭店报送材料,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此外,原告已经另行向被告申请公开2001年某酒家向被告申请食品卫生证时提交的材料,被告亦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建华
代理审判员 沈莉萍
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秉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