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长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陈甲,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

委托代理人谈某(系原告之妻),住上海市B区B路B弄B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C区C路C弄C号。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D区D路D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区人民政府区长。

第三人某局,住所地上海市E区E路E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局局长。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某局(以下简称某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某、黄某,被告某区政府及第三人某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区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依据《XX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XX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沪府发[2012]XXX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XX的通知》(以下简称XXX号文)、沪府办发[2012]XXX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X的通知》(以下简称XXX号文)、沪房管规范征[2012]XXX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XX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XXX号文)规定及某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沪XXX[2013]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陈甲。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XX元结算差价,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XX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面积奖XX元、无搭建面积奖XX元、借房补贴XX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所)办理移交手续。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