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陈甲,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
委托代理人谈某(系原告之妻),住上海市B区B路B弄B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C区C路C弄C号。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D区D路D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区人民政府区长。
第三人某局,住所地上海市E区E路E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局局长。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某局(以下简称某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某、黄某,被告某区政府及第三人某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区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依据《XX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XX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沪府发[2012]XXX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XX的通知》(以下简称XXX号文)、沪府办发[2012]XXX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X的通知》(以下简称XXX号文)、沪房管规范征[2012]XXX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XX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XXX号文)规定及某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沪XXX[2013]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陈甲。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XX元结算差价,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XX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面积奖XX元、无搭建面积奖XX元、借房补贴XX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所)办理移交手续。
原告陈甲诉称,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地块的规划是多幢高楼,但被告仅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没有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剥夺了原告原地安置的权利;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过听证,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程序违法,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享受XX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原告要求按照公平原则,享受该XX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补贴;被告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但被告对于原告租用公房凭证未记载的独用亭子间、底层公用灶间、阁楼等部位未经调查和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沪XXX[2013]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某区政府辩称,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被告提供了就近地段的房屋,符合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程序上经过听证,是合法合理的,原告的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旧里,按照规定已经享受XX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补贴,不能再要求享受房屋类型为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的XX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被告依据原告的租用公房凭证认定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符合规定,原告的阁楼不符合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求,故未计入。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某局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某区政府在本案中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组:《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XXX号文、XXX号文、XXX号文等,证明被告某区政府具有作出系争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第二组:XXX[2012]XXX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选房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第三人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某所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屋征收事务所具有相关资质等事实;
第三组:XX路XX弄XX号房屋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户籍资料、他处房屋登记资料、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公示、估价分户报告单、被征收居民告知单及送达回证、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权证及单价清单等,证明被告对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权属及估价等事实认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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