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长行初字第57号 (2)

原告陈甲诉称,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地块的规划是多幢高楼,但被告仅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没有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剥夺了原告原地安置的权利;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过听证,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程序违法,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享受XX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原告要求按照公平原则,享受该XX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补贴;被告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但被告对于原告租用公房凭证未记载的独用亭子间、底层公用灶间、阁楼等部位未经调查和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沪XXX[2013]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某区政府辩称,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被告提供了就近地段的房屋,符合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程序上经过听证,是合法合理的,原告的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旧里,按照规定已经享受XX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补贴,不能再要求享受房屋类型为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的XX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被告依据原告的租用公房凭证认定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符合规定,原告的阁楼不符合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求,故未计入。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某局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某区政府在本案中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组:《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XXX号文、XXX号文、XXX号文等,证明被告某区政府具有作出系争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第二组:XXX[2012]XXX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选房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第三人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某所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屋征收事务所具有相关资质等事实;

第三组:XX路XX弄XX号房屋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户籍资料、他处房屋登记资料、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公示、估价分户报告单、被征收居民告知单及送达回证、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权证及单价清单等,证明被告对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权属及估价等事实认定清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