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行初字第46号 (3)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黄某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xx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4日上午将原告位于胡桥xx村8组鸭棚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某、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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