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徐行初字第202号 (2)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7月,原告与用人单位xx公司,因为发生劳动争议向xx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与xx公司所签的劳动协议并非其本人所签,向法院申请对劳动协议落款处的“马x”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受xx法院委托,2011年8月17日,司科所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1]技鉴字第xxx号),认为“马x”签名不是原告所写。因此,xx公司要求重新鉴定。2011年10月31日,xx法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对“马x”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重新鉴定,并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此费用最终由原告马x承担)。2011年12月2日,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沪司鉴中心[2011]文鉴字第xx号),认为“马x”签名系原告所写。2012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写信,对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认为存在违规收费等问题。被告受理后通过调阅卷宗、对工作人员询问以及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调查,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xx号《答复书》,表示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对鉴定意见的是与非作出判断,并就展开鉴定活动的基本情况、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处理等问题进行答复。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被告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作出(2013)xx号《答复书》,内容为撤销(2012)xx号《答复书》,并就鉴定活动的基本情况、重新鉴定所涉专家服务费、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以及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处理四个问题,对原告投诉的事项作了相应答复。与(2012)xx号《答复书》内容相比,主要在“关于该重新鉴定所涉专家服务费的问题”部分,增加了“你作为此案鉴定收费的实际负担者,鉴定中心没有开具相关合法票据,确实存在收费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责令鉴定中心对此问题作出整改,同时,也积极向市财政等部门反映,以解决向委托单位或当事人支付鉴定费后出具合法票据的问题,使当事人支付鉴定费后能够收到票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8日作出沪府复字(2013)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作出(2012)xx号《答复书》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对被告作出的(2013)xx号《答复书》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收到原告的投诉来信,按照规定进行了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发出了调查通知。被告受理后通过调阅卷宗、对工作人员询问以及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调查,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xx号《答复书》。后因没有对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违反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被告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作出(2013)xx号《答复书》,撤销了(2012)xx号《答复书》,并增加了“责令鉴定中心对收费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作出整改”等内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答复了原告“被告依法履行了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2013)xx号《答复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懿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