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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212号

原告郑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x,男,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欧xx,女,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第三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园区x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原告郑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核准号000000012xxxxxxxxxxx《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x,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x、欧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载明:经审查,xxx公司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予以备案。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原备案内容:董事曾x、董事长郑x、监事会主席郑A、董事王xx、监事蒲xx、董事郑b、监事王x、监事梁xx、董事何xx、董事潘xx、董事朱x、监事方万x、董事蔡xx、总经理郑x、董事李xx;本次备案内容:董事张xx、董事余xx、董事戴xx、董事长黄xx、董事黄x、董事李x、董事兼总经理陆xx、监事会主席郑A、监事蒲xx、监事王x、董事朱x、董事李xx、监事方万x、监事梁xx。

原告诉称,原告为x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xx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告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2012年1月6日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并未提出过董事等备案事项,且材料中所使用的公章皆系伪造。原告曾告知被告xxx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均在原告处保管,而被告在明知公章等材料系虚假伪造的情况下,仍予以备案。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要求,对xxx公司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违法行政,严重失职,请求撤销被告向xxx公司作出《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xxx公司于2012年1月向被告提出公司董事等备案申请,提交了申请材料。被告经审核认为xxx公司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遂予以备案,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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