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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215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沪x房拆裁字(2013)第x号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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